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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王新海套取科研经费案
2018-03-14| 【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

中国石油大学王新海套取科研经费案

文章来源:转载自中国科学院监督与审计局科苑内审网

  一、法院判决 

  根据2018年1月7日新华社消息,中国石油大学教授王新海,利用自己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套取科研经费576万余元,并将其中323万余元据为己有;为感谢他人在自己调动工作、获取科研项目上的帮助,行贿50万元。北京一中院判决被告人王新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

  

 

    二、案情介绍 

    (一)案件主体简介 

  案件主体为中国石油大学教授王新海,其教育与工作经历:

  1979-1983年 中山大学本科

  1986-1991年 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硕博连读

  1983-2009年 长江大学教师(其间:1995-1996美国怀俄明大学访问学者)

  2009-案发前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师

  2015年10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二)具体案情 

    1.贪污罪 

  法院审理查明,王新海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一是虚报劳务费、交通费、服务费等费用。2009年至2011年,王新海任石油大学和长江大学教授期间,利用担任《物探新方法新技术研究》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同方朝旺、唐德岭(均另案处理。两人为王新海的同乡,方朝旺的哥哥方朝亮负责中石油科技管理工作,唐某是通过方朝旺才拿到项目),骗取两所大学科研经费314万余元,王新海将其中70万余元据为己有。王新海供述,他作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具有管理权,可以通过找发票(相关业务没有真实发生)套取经费。项目中发生的差旅费、租房子费用等需要用票据报销,这些报销票据有些是方朝旺拿来的,方朝旺、唐德岭两人没有科研能力,但是因为两人给他提供了项目的信息,他觉得很重要,才让两人参与其中并给他们发了劳务费。

  二是用自己开的公司平账。2010年至2012年,王新海任上述两校教授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山漠海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新海占股60%)未参与科研工作的情况下,将6个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汇给这一公司,并通过公司开具覆压孔渗实验费、服务费、技术合作费等名义发票平账的方式,骗取两所学校科研经费205.99万元。王新海供述,石油大学所接科研项目有外协费用的支出,可以将部分项目外包给他人。其作为项目负责人,可以决定将项目外包给哪个公司。

  三是开8张银行卡假冒他人领取。2014年至2015年,王新海任石油大学教授期间,利用担任《超深超高压气井试井及完井工艺研究》、《低渗储层近井地带伤害模拟评价试验》、《油砂山油田单砂体精细表征及内部构型技术研究》等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劳务支出并假冒他人签名领取的手段,将科研经费56.05万元汇入其控制的王某、成某等8个人的银行卡后,非法据为己有。王新海供述,这8个人既有其在校学生,也有已毕业的学生,还有自己的亲戚。学校把劳务费打入8张银行卡后,他再转到自己的银行卡中。

  在审计机关对石油大学审计中发现被告人王新海涉嫌贪污的线索,石油大学责令王新海交代问题、退回赃款后,王新海分别于2014年4月和6月向上述两所学校退回224.06万元。

    2.行贿罪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间,王新海为感谢时任中石油科技管理部副主任、副总经理方朝亮(另案处理。是王新海同学,帮王新海调到石油大学做了推荐、为王新海孩子上大学送了王新海5000元礼金)在协调调动工作、获取相关科研项目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并进一步谋求其在给予科研项目等方面提供便利,直接或通过方朝亮之妻魏丽萍(另案处理),先后给予方朝亮50万元。王新海供述,给方朝亮送钱是因为方朝亮是中石油科技管理部的领导,他想跟方朝亮搞好关系,方能提前知道中石油的重点发展计划,提供科研项目信息让他提前做准备,他也希望方朝亮在项目审批时给他帮忙,而且有些项目没有方朝亮的审批同意就做不成。

    三、王新海上诉 

  (一)一审判决后,王新海提起上诉称,采用签外协报劳务费是以变通方法解决报销在研究、实验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是为了科研顺利运行等,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市高院认为,中国石油大学、长江大学以学校名义与委托方开展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属国有资金,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王新海作为由学校指定的科研项目负责人,以所谓变通报销支付外协费、劳务费的名义,编造虚假项目支出、开具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后非法占为己有的事实清楚。 

  (二)王新海辩护人指出,支付外协费经学校同意,客观上提供了外协服务,王新海错误行为是因其他现实需要造成,但没有影响科研工作的完成

  市高院认为,一审将王新海用于实际支付的外协费、劳务费等数额予以扣除,王新海及其辩护人所提,“支付外协费经学校同意,客观上提供了外协服务,没有影响科研工作”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并不影响犯罪构成的认定

  (三)王新海辩护人指出,在审计时能全部退还涉案资金,王新海主观恶性小,具有酌定减轻的情节。

  市高院认为,一审鉴于王新海如实供述,赃款全被追缴,已依法酌予从轻处罚

  因此,市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息摘自研招网、新华网、法制晚报、北京时间、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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