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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地所党委工作实施细则
2015-11-13| 【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和党内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共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支持所长和行政领导班子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促进研究所的改革与发展。 

      第三条  为保证党的工作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经费在研究所年度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所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党组批准。所党委每届任期5年,与所行政班子同步换届。党委委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五条  所内科研、支撑和管理部门以及公司(实体)根据机构设置和党员人数等实际情况,建立党支部;离退休党员单独建立党支部;研究生党员可单独建立党支部;暂无工作岗位的党员均应编入原岗位所在党支部。 

      第六条  所党委下设办事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负责承办党委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七条  所党委一般由59人组成,党委委员应由党员所级领导和科技、管理骨干中的优秀党员担任。党委委员中科技人员与管理人员应保持合适的比例。 

      第八条  所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委书记、副书记由党委委员选举产生,报中国科学院党组批准;党委书记、副书记也可由中国科学院党组指派。 

      第九条  党委委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具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 

      ()热爱党的工作,事业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的基本任职条件 

      ()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一定的党务工作经历;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善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具有良好的人格魅力和亲和力。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由所在党支部的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报所党委批准。 

      研究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教育管理干部中的党员担任;离退休党支部书记可由离退休职工中的党员担任,也可由离退休管理工作人员中的党员担任。 

  第四章 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所党委的基本职责 

      ()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研究所的贯彻执行;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研究所党的建设;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研究所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积极推动各项决策的组织实施; 

      ()根据中央和中国科学院党组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所长共同做好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领导研究所精神文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创新文化建设方面的工作; 

      ()领导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加强对研究所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指导和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同时,注重加强对研究所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引导,重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 

  () 领导反腐倡廉建设; 

  (九)履行党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  党支部的基本职责 

      完成所党委部署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重点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新党员的发展工作,履行党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章 工作制度与程序 

      第十四条  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所党委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党内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坚持党委会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党委会,认真研究讨论研究所改革发展工作、党建工作以及其他重要工作。对临时动议、主要领导事先没有磋商和分歧大的议案不予表决。 

      第十六条  坚持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议前,应认真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包括征求群众意见、委员之间交心谈心、拟定个人发言提纲等,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教训等,会后整改落实。党委民主生活会应请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研究所中层及以上干部参加中心组学习。通过学习,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修养、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开阔战略思维视野、增强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 

      第十八条  坚持党委集体讨论中层干部任免的会议制度。对拟任免(聘用或解聘)的业务与行政中层干部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建议。在事先征求所长意见后,研究决定并任免党务干部。 

  第十九条  坚持党委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制度。定期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坚持党委对研究所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建立定期通报工作制度。主动帮助他们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支持他们发挥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党委工作考评制度。根据有关规定,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每届任期中的两次工作考评。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党支部年度考核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组织好党支部年度考核工作。研究所可根据情况对支部书记适当给予兼职岗位补贴。 

      第二十三条  要继续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保持党务干部队伍的稳定性。 

  第六章 党内监督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纪委由研究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党组批准。纪委每届任期5年,与党委同步换届。纪委委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五条  纪委一般由57人组成,纪委委员中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保持合适的比例。纪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和副书记由纪委委员选举产生,纪委书记报中国科学院党组批准,纪委副书记报所党委批准。纪委书记也可由中国科学院党组指派。 

      第二十六条  纪委的基本职责 

      纪委在所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其它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研究所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党内民主和监督,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监督;协助上级纪检部门做好信访举报的接待工作及有关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委、纪委、党支部和全体党员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风廉政建设列入研究所党委、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如有与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研究所党内其它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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