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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地所重点工作督办制度
2015-11-13| 【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

  为加强研究所重点工作的过程管理,保障研究所“十二五”和“一二四”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提高工作效率,实现重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避免因责任不清造成相互推诿内耗、过程管理失控造成目标虚设、效率低下造成无法及时完成工作,现制订测地所重点工作督办制度。 

  一、督办要求 

  综合办公室对督办范围内的重点工作要做到“四个明确”:第一、明确责任人,特别是工作涉及到多部门协同办理的情况下,明确主要承办部门和协助承办部门,划清责任界面,避免内耗;第二、明确工作目标,尤其是明确主要目标和次要目标,重点目标和一般目标;第三、明确工作完成时限,对重点工作的完成实行倒计时,分阶段性提醒各承办部门;第四、明确奖惩,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予以通报表扬,未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督办范围 

  (一)中科院各部门以文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以及口头交办的重点工作。 

  (二)省、市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求完成的有关重点工作。 

  (三)测地所所务会、所长办公会、党委会形成的决定中需要贯彻落实的重点工作。 

  (四)测地所领导交办的重点工作。 

  (五)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需要督办的重点工作。 

  三、督办职责 

  (一)测地所综合办公室是机关的综合管理部门,督办工作是其重要职责之一,负责对督办范围内的重点工作进行协调督办,其中重点工作督办责任人是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机要秘书为日常督办工作的督办员。 

  (二)督办重要工作所涉及的各部门是承办部门,其涉及的主要部门是主承办部门,其它涉及部门是协助承办部门,承办责任人是所涉及各部门的负责人。 

  四、督办程序 

  (一)上级及横向联系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传真中需要办理的重点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建议,送分管所领导阅批后,综合办公室填写《测地所重点工作督办单》(以下简称《督办单》,见附件一),督办员将文件连同《督办单》送达有关部门办理。 

  (二)上级各部门以电话的形式下达工作任务时,凡是综合办公室接听的电话,均如实填写《测地所重要电话记录》(以下简称《电话记录》,见附件二)。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建议,送分管领导阅批后,综合办公室填写《督办单》,督办员将《电话记录》连同《督办单》送达有关部门办理。 

  (三)测地所会议形成的决定中需要贯彻落实的重点工作,由综合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及时填写《督办单》,并送有关部门办理。 

  (四)各部门接到《督办单》后,部门负责人需指定一位工作人员与综合办公室督办员对口联系督办工作的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五)督办员对督办的工作进行及时提醒和督促承办部门的人员及时完成交办事项。 

  (六)承办部门完成任务后及时将办理情况填写在《督办单》上,并将《督办单》送回综合办公室督办员作为工作轨迹存档并备查。 

  (七)对需要保密的督办事项,按有关保密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八)各部门和个人在承担及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如遇到不明确或困难时,应及时与综合办公室督办人员联系,以利于共同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九)按照谁承办谁反馈、谁主办谁反馈的原则,由主承办部门向分管领导反馈办理及进展情况。 

  (十)综合办公室每月定期向所务通报重点工作督办情况。 

  五、其它事项 

  (十一)在督办过程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测地所机关管理部门工作问责暂行规定》执行。 

  (十二)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综合办公室。 

    

  附件:1. 测地所重点工作督办单; 

  2. 测地所重要电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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